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阳康”后是否需要做个肺部CT?专家解答******
近期,不少新冠病毒感染者逐渐康复。有人表示,“阳康”后要去医院做个肺部CT,以免有后遗症。真的需要这样做吗?就此人民网记者采访了应急总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秦芳。
“不是所有‘阳过’的人都需要做肺部CT。”秦芳介绍,如果感染新冠病毒或者“阳康”之后,只是咳嗽症状,无明显的呼吸困难,不一定需要做胸部CT。如果出现呼吸困难,或者血氧饱和度低于正常值,或发热时间比较长,尤其是老年人和有重症风险的人群,此时做一个胸部CT还是有必要的。
那么,哪些人属于有重症风险的人群呢?秦芳表示,有重症风险的人群主要包括:年龄大于65岁的老年人,尤其是高龄的人群;患有慢性疾病的人群,包括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以及患有慢性肾病的人群等;长期吸烟的人群,妊娠后半期的人群,以及免疫抑制的人群。
“另外,艾滋病患者中CD4小于200每微升的人群,正在使用激素的人群,以及部分先天性免疫系统疾病患者,都属于高危人群,容易发展为重症,甚至危及生命。需要更加密切地观察其病情变化。”秦芳说。(闫妍)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