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中国董长征谈“造车新势力”竞争:以开放姿态相互学习******
【跨国企业在中国】
编者按:
走进在华跨国企业,听外企老总谈“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释“经济全球化之道”。
中新网12月15日电题:丰田中国董长征谈“造车新势力”竞争:以开放姿态相互学习
中新财经 葛成
“目前汽车行业正在经历百年一遇的大变革,电动化、智能化也在迅猛发展。我们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相互学习,力求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执行副总经理董长征在接受中新财经专访时说。
董长征表示,中国拥有全球竞争最激烈、发展最快速的汽车市场。未来,丰田会在电动化、智能化方面继续发力,与合作伙伴一起,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
丰田实现了与中国市场的共同成长
作为日本最大的汽车公司,丰田创立于1933年,早期以制造纺织机械为主,随后快速增加制造汽车业务。
在公司创立的三十多年后,丰田首次进入中国市场。据董长征介绍,丰田在中国的事业活动可追溯至1964年对华出口首批轿车,以及2000年在中国首次生产挂有丰田标志的汽车。
在中国开放的过程中,丰田在华发展进入快车道。2003年,丰田与一汽成立合资公司,并于2004年与广汽成立合资公司。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两家公司都在中国市场取得了出众的业绩。
董长征说,借助合作,丰田实现了与中国市场的共同成长。2021年,丰田在华新车销量总计194.4万辆,在全球占比约18%。2022年,丰田在世界500强中排名第13,在全球汽车制造商中位居第2。
面对造车新势力竞争,以更加开放姿态相互学习
目前,汽车行业正在经历百年一遇的大变革。在电动化、智能化的浪潮下,汽车不再以传统的工业产品的形态出现,逐渐融入了互联网、科技等新元素。
董长征表示,丰田也在进一步深化与中国合作伙伴的联合研发和创新合作。2015年,丰田首次在日本以外地区——中国开始HEV的现地研发;2019年,丰田开始联合中国合作伙伴一起成立了研发公司及销售公司,加快氢燃料电池技术在中国的商业化普及和发展。
董长征称,面对造车新势力的迅速发展,丰田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相互学习,力求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比如在电池方面,我们与宁德时代、比亚迪合作,共同开发更具吸引力的电动车产品,推进电动车的普及;在自动驾驶方面,我们加入了百度‘阿波罗计划’,同小马智行、Momenta合作,发挥各自优势,不断完善、发展自动驾驶技术,期待早日实用化。”
在华两家合作伙伴非竞争关系,而是相互补充
随着中国汽车市场逐步成熟,各细分市场不同品牌车型越来越多,不同级别车型间的空隙越来越小。
丰田在与一汽、广汽两家伙伴合作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出现了产品同质化的现象。例如在紧凑级轿车这一级别中,就分别有卡罗拉、雷凌两款轴距相同,大小相似的产品出现。
在谈到与两家合作伙伴的关系时,董长征表示,丰田一直都致力于制造更好的汽车,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我们同中国合作伙伴一起,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产品。二者并非竞争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
“当前,面对全球范围的芯片不足、原材料涨价等情况,丰田会全力克服困难。未来,丰田将继续以开放合作的姿态与中国伙伴一起,为中国更加美好的未来社会建设做出贡献。”董长征说。(完)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⑤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 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作者:林青宁、毛世平、王晓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种和种子产业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科技创新是突破前沿育种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品种的源头,对我国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育种模式已是种业创新大势所趋,然而我国种业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创新链的延长。亟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物育种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已较为完善。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普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且隆平高科等种业企业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国外研发体系布局。二是典型生物育种企业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不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还与各类学会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且首农集团等企业与国外机构在生物技术育种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典型种业企业创新产出逐渐丰富,在市场准入(审定、登记)品种、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十三五”以来,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种业企业不断培育出双抗绿色高产的动植物品种。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我国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认知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导致品种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二是种业品种同质化严重。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场新品种“井喷”,但突破性品种缺乏,种子供给低价竞争,影响企业研发投入。三是种业项目偏离产业化应用。当前项目申报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员出题并答题,产业需求导向不足。企业在科技论文等方面的劣势,影响了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四是科企合作形胜于质。目前科企合作多是联合申请项目,一旦项目结束合作关系就解体,两者为松散型合作。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简单的技术指导层面。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存在“同质竞争”。目前科研院所种业创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种,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企业应用研究的平衡,挤压了种业企业的利润空间。 针对当前制约种业企业创新发展的系列问题,必须进一步优环境、活机制,提高种业企业创新动力与效能。 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利益机制,建立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打通知识产权保护通道,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完善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提高审定门槛,适当提高现行审定指标标准,减少品种数量,提高品种质量,使真正有实力品种脱颖而出,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通过技术手段把牢品种准入关。强化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开展品种符合性验证试验,为强化品种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种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属性,增加种业企业经费支持。增加种业专项科技创新项目数量,增加种业企业获取科研经费支持的渠道,保障有实力的种业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科研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支持。对种业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产业化发展企业实施低息支持,尤其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研发、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可给予无息支持。 四是引导科企合作深度融合,促进联盟运行由虚转实。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由企业根据产业需求提出技术难题,政府组织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项目招标,构建企业“出榜”“评榜”+政府“发榜”+科研院校“揭榜”的机制。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联盟成员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积极推动联盟实体化,适合以股份合资的方式实现实体化的要加快引导,适合以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的要给予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属性,完善生物种业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科研院所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科研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将生物种业科研成果转让给典型种业企业进行新品种培育,实现科研成果的开放共享。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